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证 | |
资质类别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
申办条件 |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3、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申办材料 |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7规定的材料。 |
资质审批程序 | |
甲级 | 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
乙级 | 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