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办证条件 |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资料 |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6、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7、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9、涉及产业政策调控的产品应提供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变更、延续、注销 | |
审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答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
变更 |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延续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注销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