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 |
分类标准 | 电视剧题材分类标准: 1、当代题材。年代背景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类电视剧。 2、现代题材。年代背景为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各类电视剧。 3、近代题材。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至1949年以前的各类电视剧。 4、古代题材。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以前的各类电视剧。 5、重大题材。特指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文件规定的题材。 |
备案公示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类标准 | |
甲种 | 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
乙种 | 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
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甲种 |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
乙种 |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办材料 | |
甲种 |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3、最近2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4、最近2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
乙种 |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