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行业准入的“通行证”持续经营的必要保障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 |
审批机构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变更申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 |
年检要求 | 变更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持证机构应办理变更手续。 |
办理注销 | 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申办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材料 |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6、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7、办公场地证明; 8、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