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公共场所 |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申办材料 |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申办条件 |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地、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 3、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五病”患者均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4、经营场所各项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
准备资料 |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收认可书》; 7、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8、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9、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延续、复核、变更 | |
审批 |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
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和规定资料。 |
复核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持证单位或个人在复核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和规定资料。 |
变更 |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地名(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市卫生局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