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 |
申办条件 |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械、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申办材料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变更、延续、注销 | |
审批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变更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延续 |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
注销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2、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3、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4、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