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行业准入的“通行证”持续经营的必要保障。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演出分类 | 营业性演出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
主体分类 |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分类: 1、文艺表演团体。 2、演出经纪机构。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审批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且进行审批。 |
有效期限 |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
变更申请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办理变更手续。 |
办理注销 | 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申办条件 | 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申办材料 | 一、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文艺表演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证明。 二、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