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持续经营的必要保障 申请人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审批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
变更申请 | 变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应办理变更手续。 |
年检要求 | 国家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办理注销 | 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申办条件 |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资料 |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报告; 2、《省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4、企业(公司)章程; 5、注册资金证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电影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6、经营场地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8、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9、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
相关材料 |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电影发行单位章程; 4、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合格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资料;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8、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