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类型(五类) | |
一类 | 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水产品、罐头食品、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腌制、干制蔬菜、蛋品、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色拉、食用果胶、加工过的坚果、菌类干制品、食物蛋白。 |
二类 | 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茶及茶叶代用品、糖、糖果、南糖、蜂蜜、糖浆及非医用营养食品、面色、糕点、代乳制品、方便食品、面粉等五谷杂粮、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酱油、醋、芥末、味精、沙司等调味品、酵母、食用香精、香料、家用嫩肉剂等。 |
三类 | 未加工的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及农产品、花卉、园艺产品、草木、活生物、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新鲜蔬菜、种籽、动物饲料等。 |
四类 | 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糖浆及其它供饮料用的制剂。 |
五类 | 含酒精的饮料(除啤酒外)。 |
绿色食品标志 | |
申请流程 | 凡想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
流程步骤 |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认证申请; 2、省绿办组织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 3、省绿办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 4、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部门对产地进行环境监测; 5、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专家对省绿办上报的申请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7、绿色食品认证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认证评审; 8、中心颁发证书,并进行公告; |